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压占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擅自占用、接驳、非法挪移管线;

(三)损坏、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管线标识;

(四)种植危及管线安全的深根或高大植物;

(五)在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