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线安全与维护第四十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压占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擅自占用、接驳、非法挪移管线;(三)损坏、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管线标识;(四)种植危及管线安全的深根或高大植物;(五)在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