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在废弃之日起三个月内清除废弃管线;暂时无法清除的,应当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进行无害化、消险处理,明确断开点位,并将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