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线安全与维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管线应急抢修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补办批准手续。管线应急抢修需要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施工,并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