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管线应急抢修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管线应急抢修需要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施工,并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