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线安全与维护第三十七条有效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管廊的管线维护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统筹安排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开展巡查、养护、更换和专业维修。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