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综合管廊的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