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线巡查、维护和更新等管理制度,加强管线维护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二)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如实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管线进行重点监测,保证其安全运行;
(四)定期排查、及时消除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制定现场处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管线周边工程施工前,对既有管线敷设位置、功能井位等向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和书面交底,可能影响管线安全的,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管线进行监护;
(七)配合相关单位开展老旧管线更新改造和管线普查、补测补绘;
(八)宣传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