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线安全与维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管线安全监管职责,并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专项应急预案;(二)指导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督促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定期排查影响管线安全和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四)定期检查、考核评估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运行维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