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等工作,逐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老旧管线进行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