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线安全与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和组织实施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管线安全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