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线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管线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