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线规划与建设第三十条有效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自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