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线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作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管线保护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各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共同做好施工保护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信息沟通机制。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