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线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因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履行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