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因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