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线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管线工程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管线产权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提出本行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听取有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