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依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建设的管线,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不能同步敷设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暂缓敷设,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位,路口应当预留管线过路通道。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