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除超过10千伏的电力管线外,新建管线不得采用架空方式敷设。由于技术、安全等原因需要采用架空方式敷设管线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确定。

采用架空方式敷设的管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三)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四)与既有同一性质的架空管线合并架设;

(五)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管线不超过两个廊道,影响安全的除外。

既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统筹规划、严格控制、节约用地原则,逐步进行入地改造;因技术、安全等原因无法入地的,应当符合前款要求。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