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线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各类管线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全部入廊,综合管廊以外区域不得建设已规划入廊的管线。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