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线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新区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轨道交通建设、旧城更新、河道治理、道路改建扩建等要求,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