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新区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综合管廊。

旧城区应当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轨道交通建设、旧城更新、河道治理、道路改建扩建等要求,统筹规划综合管廊。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