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类专业管线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干道管线优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道路两侧绿化带下;

(二)沿道路建设的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三)新建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四)道路两侧沿线的地下管线支管应当敷设至道路规划红线一米外,排水管线末端应当设置支管检查井;

(五)在管线本体或者规定位置设置管线标识,高危管线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非金属地下管线设置示踪线等辅助探测装置;

(六)附属设施的设置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七)除特殊规定外,同一性质的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