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线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管线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坚持集约利用空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生态环境等需求。管线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园林绿化、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线综合规划、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