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开展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