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产业规划和发展促进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医养结合、老年人健康服务等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等人民团体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参与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