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引导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鼓励公民、法人和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