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推动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研究解决养老服务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