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管理、体检保健、康复护理、家庭病床、用药指导、家庭照护、辅具适配等健康医疗服务;(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安全监测、紧急救援等安全服务;(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等文化体育服务;(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