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投资建设、资金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完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优抚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运用信息化监管和服务平台,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监督管理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职责:

(一)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业务指导等功能的养老服务综合体,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助餐点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引入社区以及家庭,并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四)实施居家老年人网格化管理制度和为居家老年人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宣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