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老年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养老机构、镇(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