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