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家庭、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