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发挥知识、技能、经验、品德等方面的专长和作用,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