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维护/第三节 保修和维护第七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定期维修养护。物业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