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定期维修养护。

物业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