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五节 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第六十一条有效对建设年限较长、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健全、不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可以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具体条件、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鼓励物业服务人统一管理在管项目周边老旧住宅区,支持物业服务人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