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五节 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第六十二条有效保障性住房的改造和基本物业服务,参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补充物业费。具体配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