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保障性住房的改造和基本物业服务,参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补充物业费。具体配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