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改善老旧住宅区的综合环境。

老旧住宅区改造应当有利于老旧住宅区实现物业管理,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细化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和支持政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居民协商确定老旧住宅区的管理模式,推动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根据老旧住宅区改造后的实际情况,引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实行业主自治。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老旧住宅的房屋外墙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定期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