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四节 物业费和公共收益第五十三条有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的汽车车位、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支付汽车停放费。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城市管理、管网维护等执法和维修车辆执行任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