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单独配置水、电等计量器具。
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由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收代交、单独列帐,并定期公示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电梯起始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产生的电费(电梯起始点设在地下层的除外),但应当承担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