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三节 物业服务第四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合同抄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