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合同抄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