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三节 物业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