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三节 物业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品牌优质、信用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