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品牌优质、信用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