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或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