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或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