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同财产的原则。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部分物业买受人参加,并接受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现场查验物业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包括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和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