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同步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规划图纸中标注的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进行审核。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进行核实。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