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岛上建筑风格、园林绿化、景观照明、街道界面、户外广告等,优化人居环境,保持岛上风貌,维护生态平衡。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