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对在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芝罘岛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