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其他参与热线事项办理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12345热线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