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服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12345热线资源,干扰12345热线正常运行的;骚扰、侮辱、威胁12345热线工作人员的;(三)故意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12345热线工作秩序的。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