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承办单位及12345热线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经督办后仍未整改的;(二)办理热线事项弄虚作假的;(三)工作方式不规范,造成负面影响的;(四)泄露不应当公开数据信息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的情形。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