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制度,定期对养老服务组织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相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